管材落錘沖擊試驗機
一、儀器概述
適用于PVC-U、PVC-C管、PP管、PE管、地下通信管道用塑料管等管材的耐沖擊韌性的測定。是檢測、生產單位、建材行業、科研單位理想的測試儀器。
二、儀器特點
該試驗機具有防止二次沖擊功能,采用交流伺服系統,提錘速度快、定位精度好、試驗效率高,氣阻小、可自動測量高度,落錘提升高度可任意設定,提錘高度自動校準、沖擊錘重可通過砝碼進行裝配、防二次沖擊裝置的捕捉率為100%,V型鐵調整以適應不同管徑的試樣、錘體下落為自由落體運動,可根據訂貨要求提供滿足其它標準的沖擊錘體,放錘裝置、防二次沖擊裝置采用氣動傳動實現。適用通過法和梯度法兩種試驗方法。采用高亮(LED)數碼管顯示即時高度;落錘提升高度可任意設定,沖擊高度可在50mm~2000mm范圍內任意設定
(此高度范圍內防二次沖擊裝置的捕捉率為100%);
提升高度自動校準;
沖擊錘重可通過砝碼進行裝配;
防二次沖擊裝置的捕捉率為:100%;
V型鐵調整以適應不同管徑的管材及厚度各異的板材試樣,選配**帽專用配件后可進行**帽的沖擊試驗;
錘體下落為自由落體運動(無摩擦力引入);
可根據定貨要求提供滿足其他標準的沖擊錘體;
防二次沖擊裝置采用氣動捕捉;
試樣室與實驗室相通,溫度與試驗環境溫度相同;
三、符合標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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管材落錘沖擊試驗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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JB/T9389-2008 |
非金屬材料落錘式沖擊試驗機技術條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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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B/T 14152-2001 |
熱塑性塑料管材耐性外沖擊性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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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B/T10002.1-2006 |
給水用硬聚氯乙烯(PVC-U)管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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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B/T13664-2006 |
低壓輸水灌溉用硬聚氯乙烯(PVC-U)管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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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B/T 16800-2008 |
排水用芯層發泡硬聚氯乙烯(PVC-U)管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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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SO4422、ISO3127、BSEN1411、BSEN744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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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工作原理
以規定質量和尺寸的落錘從規定高度沖擊試驗樣品規定的部位,即可測出該批(或連續擠出生產)產品的真實沖擊率。此試驗方法可以通過改變落錘的質量或改變高度來滿足不同產品的技術要求。TIR*大允許值為10%。
真實沖擊率:
整批產品進行試驗時,其沖擊破壞總數除以沖擊總數即為真實沖擊率,以百分數表示。
破壞:
用肉眼觀察,試樣經沖擊產生裂紋、裂縫或試樣破碎稱為破壞,因落錘沖擊而形成的試樣凹痕或變色則不認為是破壞。主機架和導軌:
垂直固定,可以調節并垂直、自由釋放落錘,校準時,落錘沖擊管材的速率不能小于理論速率95%。
錘體:
錘體應符合圖表1、表2的規定,錘頭應為鋼質,*小壁厚為5mm,錘頭的表面不應有凹痕、劃傷等影響測試結果的可見缺陷,質量為0.5kg和0.8kg的落錘應具有d25型的錘頭,質量大于或等于1kg的落錘應具有d90型的錘頭。
試樣支架:
包括一個120°角的V型托板,其長度不應小于200mm,其固定位置應使落錘沖擊點的垂直投影在距V型托板中心線的2.5mm以內。仲裁檢驗時,采用絲杠上頂或支架。
釋放裝置:
可使落錘從至少2米高的任何高度落下,此高度指距離試樣表面的高度,**到±10mm。應具有防止落錘二次沖擊的裝置,落錘回跳捕捉率應保證100%。
表1落錘錘頭的尺寸 單位:m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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型號 |
Rs |
d±1 |
ds |
a,(°)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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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25 d90 |
50 50 |
25 90 |
任意 任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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任意 任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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表2推薦落錘質量 單位:k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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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5 0.8 1.0 1.25 |
1.6 2.0 2.5 3.2 |
4.0 5.0 6.3 8.0 |
10.0 12.5 16.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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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落錘質量的允許公差為±0.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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試樣制備:
試樣應從一批或連續生產的管材中隨機抽取切割而成,其切割端面應與管材的軸線垂直,切割端應清潔、無損傷。
試樣長度:試樣長度為(200±10)mm
試樣標線:
外徑大于40mm的試樣應沿其長度方向畫出等距離標線,并順序編號。不同外徑的管材試樣畫線的數量見表3的要求。對于外徑小于或等于40mm的管材,每個試樣只進行一次沖擊。表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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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稱外徑mm |
應畫線數 |
公稱外徑mm |
應畫線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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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0 |
- |
160 |
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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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0 |
3 |
180 |
8 |
|
63 |
3 |
200 |
1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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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5 |
4 |
225 |
12 |
|
90 |
4 |
250 |
12 |
|
110 |
6 |
280 |
1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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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5 |
6 |
≥315 |
1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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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0 |
8 |
- |
- |
狀態調節:
試樣應在(0±1)℃或(20±2)℃的水浴或空氣浴中進行狀態調節,*短調節時間見表4,仲裁檢驗時應使用水浴。
表4不同壁厚管材狀態調節時間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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壁厚δmm |
調節時間,min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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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浴 |
空氣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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δ≤8.6 8.6<δ≤14.1 δ>14.1 |
15 30 60 |
60 120 240 |
狀態調節后,壁厚小于或等于8.6mm的試樣,應從空氣浴中取出10s內或從水浴中以出20s內完成試驗。壁厚大于8.6mm的試樣,應從空氣浴中取出20s內或從水浴中取出30s內完成試驗。如果超過此時間間隔,應將試樣立即放回預處理裝置,*少進行5min的再處理,若試樣狀態調節溫度為(20±2)℃,試驗環境溫度為(20±5)℃,則試樣從取出至試驗完畢的時間可放寬至60s。
五、試驗步驟:
1、按照產品標準的規定確定落錘質量和沖擊高度。
2、外徑小于或等于40mm 的試樣,每個試樣只承受一次沖擊。
3、外徑大于40mm的試樣在進行沖擊試驗時,首先使落錘沖擊在1號標線上,若試樣未破壞,則對2號標線進行沖擊,直至試樣破壞或全部標線都沖擊一次。逐個對試樣進行沖擊,直至取得判定結果。
